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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如何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最终效力取决于特定条件的成就与否,具体如下:
其一,追认有效。在效力待定合同中,通常存在需要特定主体追认的情况,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需被代理人追认。若有权追认的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明确表示追认,那么该合同自始有效,双方当事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二,拒绝追认无效。若有权追认的主体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三,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合同亦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什么呢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关权利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以及相对人的催告与撤销等情形,具体如下:
(一)权利人的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需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合同内容,效力待定合同即自始有效。
(二)权利人的拒绝追认。若权利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合同则自始无效。比如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三)相对人的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若权利人在催告期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四)相对人的撤销。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一旦撤销,合同自始无效。总之,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状态需根据上述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具有催告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方具备督促权。
督促权即为第三人权衡鉴于被代理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既定时限之内,就其是否行使追认权力究竟呈现何种立场确认答案的程序所赋予的权益。
而关于督促权的运作机制,要求此类在场人士明确地表达催促之意。
这一过程中的言词指引必须直截了当地对准被代理人展开,且不能含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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