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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被视为有效合同范畴之内。
这类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尽管其已经成立,但仍需得到第三方追认才能正式生效或认定为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不稳定的状态,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均有所区别。
当效力待定合同经过追认权人的同意之后,其法律效力将从行为成立之日起确定地溯及。
若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予以拒绝,则该合同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履行
通常情况下,效力待定性质的合同是需要强制履行的,但是,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同的相对方并没有表示认可该合同或者拒绝承认该合同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则不在此列。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同的相对方并没有表示认可该合同或者拒绝承认该合同的话,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如果合同的相对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了认可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将会继续生效,并且合同双方都需要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以后,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使得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进行追认,只有得到追认后,该合同才会变成有效的合同,否则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类型: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第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都是因为相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签订合同的资格或者缺乏处分能力导致的。
如果赋予有关权利人承认权,让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是否承认该合同,从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无效,这样做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其中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可以签订一些与他们的年龄相适应的、非常简单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之外,对于其他的合同,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除了那些非常简单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之外的合同,必须经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效力待定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上已形成共识,合同已然成立。
然而,此类合同的效力并非确定有效,而是处于待定状态。原因在于其存在某些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比如合同主体可能存在一定瑕疵。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是成立的,但因其存在特定的效力不确定因素,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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