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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以下情况通常会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类合同在未经有权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相对人可以催告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有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二、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主张权利吗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主张权利。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此过程中,相对人可基于合同主张催告、撤销等权利。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同样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相对人也能基于此主张相应权利。
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在其效力确定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就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三、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的效力状态是无效还是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既非无效,也非有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情形。这类合同之所以效力待定,是因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或权限存在瑕疵。
在追认之前,合同不能直接认定为有效,因为缺乏有权人对合同效力的肯定。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订立的合同,其自身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有效与否依赖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
同时,也不能认定为无效。因为这类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若有权人予以追认,合同就会自始有效。例如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有权人明确拒绝追认,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追认表示时,合同才确定无效。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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