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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形成权吗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待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而追认权人通过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可使效力待定合同自始有效,这完全符合形成权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改变法律关系的特征。

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例,该合同在订立后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法定代理人一旦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合同就从效力不确定状态转变为有效状态,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或达成其他协议。这种对合同效力的确定,是基于法定代理人单方面的意志,体现了形成权的本质属性。所以,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形成权。

二、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以下情况通常会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类合同在未经有权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相对人可以催告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有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三、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主张权利吗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主张权利。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此过程中,相对人可基于合同主张催告、撤销等权利。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同样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相对人也能基于此主张相应权利。

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在其效力确定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就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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