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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有哪些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特性及类型如下:

第一,主体资格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类主体由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所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比如15岁的中学生购买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所签订的合同。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例如业务员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

第三,无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像甲擅自将乙委托保管的物品卖给丙所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核心特性在于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最终效力取决于有权人的追认行为。

二、什么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以下情形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有效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后为有效合同。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但《民法典》对该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这一变化体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和交易安全的重视。即便出卖人无处分权,合同本身仍有效,买受人可基于有效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这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当前无权处分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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