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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使合同效力最终确定的重要环节。追认认定需考虑以下方面:

-追认主体:追认权由特定权利人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追认方式:追认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明示是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书面或口头;默示则是通过行为来推断其追认意愿,例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可视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追认期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在该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拒绝,合同自始无效。

-追认效力:追认具有溯及力,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一旦权利人追认,合同从签订那一刻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追认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合同是否因追认而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拒绝追认的效力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被拒绝追认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当相关权利人(如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对这类合同拒绝追认时,该合同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无权代理为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拒绝追认后,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同样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有哪些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特性及类型如下:

第一,主体资格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类主体由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所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比如15岁的中学生购买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所签订的合同。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例如业务员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

第三,无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像甲擅自将乙委托保管的物品卖给丙所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核心特性在于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最终效力取决于有权人的追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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