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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需具备以下基本要件:

第一,合同已成立。这是效力待定合同的前提,合同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若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

第二,合同效力不确定。此类合同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经过特定行为或事件来确定最终效力。

第三,原因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通常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范围的合同;或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第四,可通过补救使其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在一定期限内,经有权人追认,合同可自始有效;若有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等。

二、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使合同效力最终确定的重要环节。追认认定需考虑以下方面:

-追认主体:追认权由特定权利人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追认方式:追认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明示是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书面或口头;默示则是通过行为来推断其追认意愿,例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可视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追认期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在该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拒绝,合同自始无效。

-追认效力:追认具有溯及力,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一旦权利人追认,合同从签订那一刻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追认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合同是否因追认而生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拒绝追认的效力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被拒绝追认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当相关权利人(如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对这类合同拒绝追认时,该合同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无权代理为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拒绝追认后,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同样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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