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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什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量刑标准主要如下: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来说,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的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判定。

二、上海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

在上海,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合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一般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数额时,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对于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准确认定。例如,会审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诱使被害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等行为;还会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同时,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的主观故意、作案手段等情节也会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总之,对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标准。

三、浙江合同诈骗的构成如何认定

认定浙江地区(在我国,合同诈骗的认定标准全国统一)合同诈骗的构成,需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比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他人财物。

(三)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诈骗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虚构货源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后却无法供货;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等。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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