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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深圳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与全国一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表现形式多样,比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此骗取对方信任并与其签订、履行合同。常见情形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等。
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合同诈骗罪,量刑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合伙人诈骗属于合同诈骗吗
合伙人诈骗是否属于合同诈骗,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犯罪行为。若合伙人在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虚构项目盈利情况、隐瞒负债等,以此骗取其他合伙人的财物,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比如,合伙人在合作合同里夸大业务规模与盈利预期,诱使其他合伙人出资,之后将资金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这就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
然而,若合伙人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签订、履行并无关联,或者不存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比如合伙人在非合同相关事务中骗取他人财物,应根据具体情形以其他罪名认定。
所以,判断合伙人诈骗是否属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合同诈骗和诈骗的区别在哪
合同诈骗和诈骗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侵犯客体不同。合同诈骗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而诈骗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合同诈骗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诈骗的行为方式更为宽泛,不局限于合同领域,表现形式多样。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合同诈骗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诈骗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第四,定罪数额标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数额标准通常高于诈骗。合同诈骗一般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诈骗的数额要求相对较低。
区分二者对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适用法律及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案件中,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来准确判断适用何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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