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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欺诈罪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数额标准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行为标准

如果行为人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行为,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被立案追诉。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后算不算欺诈

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不一定构成欺诈。

(一)欺诈的定义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需要看具体情况。

(二)区分情况

1. 无意为之

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作出了口头承诺,但后来合同文本未体现,而这并非出于故意欺骗对方,可能只是沟通失误或者疏忽,这不属于欺诈。例如在复杂的商业谈判中,双方口头初步达成一些共识,但在拟定书面合同时遗漏了部分内容。

2. 故意为之

如果一方明知口头承诺不会在合同中体现,并且故意用口头承诺诱导对方签订合同,之后又不履行口头承诺,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欺诈。比如卖房者口头承诺赠送家具,但合同未写,且根本没打算送,这可能是欺诈行为。

总之,判断是否欺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仅因为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就认定为欺诈。

三、说的和签的合同不同算欺诈合同吗

说的和签的合同不同不一定就构成欺诈合同。

如果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欺诈合同。例如,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卖方口头承诺货物具有某种特殊性能,这一性能对买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但合同中却未体现且货物实际不具备该性能,卖方存在欺诈故意,可能构成欺诈合同。

然而,存在一些情况不能认定为欺诈合同。比如,只是因为表达不准确或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进行了重新协商确定了与之前说法不同的条款,且双方均认可合同条款的变更,这种情况就不构成欺诈。

判断是否为欺诈合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包括主观故意、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以及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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