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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发包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
2、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公司欠款法人代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是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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