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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有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及对象。保管合同主体较为广泛,可发生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保管对象可以是各类动产;仓储合同主体一方通常是专业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仓储对象多为生产、流通中的大宗物品或特定物品。

(二)合同成立条件。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三)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

(四)保管要求。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具备专门的仓储设施和专业的保管能力,对仓储物的保管有更高要求,如对存储条件、安全保障等有明确规定;保管合同对保管条件要求相对较低。

(五)违约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相对较重,因其专业性和商业性特点,需对仓储物的安全、完好负责;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相对较轻。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含什么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对于保管人而言:

(一)保管不善的责任。若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保管物的责任。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否则需支付相应报酬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返还保管物的责任。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寄存人而言:

(一)未告知相关情况的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声明,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支付保管费的责任。若合同约定了保管费,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怎么区别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及目的。保管合同的主体较为广泛,通常是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为保管物品达成的协议,目的主要是妥善保管物品。仓储合同的主体一方一般是专业的仓储营业人,另一方是存货人,其目的不仅是保管,还具有经营性质,仓储营业人通过提供仓储服务获取报酬。

(二)保管对象。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可以是种类繁多的各类物品,没有特别限制。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通常是大批量、成批量的货物,且一般要求是动产。

(三)合同形式。保管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法律并无强制要求。而仓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约定。仓储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向仓储营业人支付仓储费。

(五)责任承担。仓储合同中,仓储营业人对货物的保管责任相对更重,需具备相应仓储条件和保管能力。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相对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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