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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如何变更与解除
仓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涉及以下方面:
变更: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仓储合同当事人可就合同的内容,如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储存期限、仓储费用等事项,经平等协商后达成新的合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是基于法定事由变更。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需要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调整。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解除:
其一,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仓储合同,合同自双方达成解除协议时解除。
其二,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如一方严重违约,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因不可抗力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三,约定解除。若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仓储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仓储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就解除仓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二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仓库完全损毁,无法继续履行仓储合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存货人明确表示不再存放货物,或者保管人明确表示不再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存货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经保管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保管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是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保管人擅自将存货人存放的特殊物品与其他物品混存,导致物品受损,存货人可解除合同。
三、材料采购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材料采购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解除材料采购合同,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如下: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发生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材料无法供应或采购方无法接收材料,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供应商明确告知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关键材料。
3.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采购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供应商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支付。
4.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法满足采购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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