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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为什么邀约
认为订立该条款是根据公平原则定出来的,因为你作为要约人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作为承诺人他这就有权利在承诺期限里作出承诺或拒绝。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还可以撤销,那么这是对承诺人的一种不公平。
因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交往中,法律也会注重保护交易的顺利发展,而不会阻碍交易的形成;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却又撤销了要约,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也不利益经济交往的进行;出于这些考虑,法律有此规定。
所以,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
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规定了承诺期限就相当于以明示的方式放弃了撤销权。
要是要约人迟迟没有履行承诺,当事人觉得对方的行为已经给自己带来损失了话,就应该要能够采取方法保全自己的权益。关于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是邀约的具体内容等等,如果你需要找律师帮助你,可以在线咨询中天法律咨询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