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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要约发出后还可不可以撤销了

合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但也存在不可撤销的情形。

一方面,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是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比如,甲向乙发出出售某批货物的要约,在乙还未作出承诺时,甲可以撤销该要约,只要撤销通知能在乙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乙处。

另一方面,存在不可撤销的情形。(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表示此要约在一个月内不可撤销,那么在此期间甲就不能撤销该要约。又如,乙基于甲的要约已采购生产设备准备生产,此时甲也不能撤销要约。

二、合同要约发出后还可不可以撤销

所谓要约撤销,乃是在要约正式生效之后,由要约方主动解除要约,致使该要约终告失效的行为。

要约是可以依法予以撤销的。

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则要约则不得被撤销:首先,如若要约方已明确制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出其要约为不可撤销者;其次,若受要约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要约为不可撤销,且已为此类合同的履行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三、合同效力待定可否撤销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等原因,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需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在追认权人追认前,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而非可撤销合同所具有的那种已生效但存在撤销事由的状态。

其二,可撤销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欠缺某些生效要件,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其三,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这里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不同。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在法定代理人等追认权人未作表示时,撤销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综上,合同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是不同的合同状态,效力待定合同一般不能按可撤销合同那样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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