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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怎样缴纳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必须严格履行。若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按规定缴纳出资,有助于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承担的责任如下:

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公司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费用与债务,若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发起人需共同承担这些债务和费用。比如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用品等产生的费用。

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认股人基于对公司的预期进行投资,若公司无法成立,发起人要返还股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保障认股人的资金权益。

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起人在决策或操作中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进行赔偿。例如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因疏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第四,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有按章程足额出资的义务,若未履行,不仅自己要补缴,其他发起人也需连带负责。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具有何种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由《公司法》规定,具体如下: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经理需将董事会的决策转化为实际行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有序。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依据公司战略,合理调配资源,推动年度经营目标实现。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公司业务需求,科学规划各部门架构,提升管理效率。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涵盖财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对基本管理制度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选拔合适的高级管理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确保基层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赋予经理其他特定权力。

经理应在法定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促进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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