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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有诸多规定:
1.知情权保障: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权: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5.司法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分为两大类,即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
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现金形式向公司投入资金,这是最为常见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且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如,股东可以用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实物进行出资,但该实物须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且要进行合理的评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这类出资需保证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求股东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的用途要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
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能用于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哪些明确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赋予了公司一定自治权,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对表决权做出特别安排。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不过,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这确保了表决权与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相挂钩,避免公司自身股份干扰表决结果。
第三,对于重大事项决策,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股东表决权可能受到限制。例如,股东与股东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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