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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的出资方式多样。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是最直接的方式,股东将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完成出资。
实物出资指股东以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价投入公司,这些实物需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知识产权出资,像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同样要经过评估确定价值,然后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需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同样要评估作价并办理变更登记。
但并非所有非货币财产都能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需满足以下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9人,当董事人数减至5人及以下时,就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1000万元,当未弥补亏损达到333万元及以上,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只要满足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就应当召开。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判断有必要召开时可启动。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等情况,可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其他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公司就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隐名股东一般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公司的股东权利通常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为准。因为公司在运营中,需依据登记信息识别股东身份、处理事务。隐名股东未在这些文件中登记,公司难以认定其股东资格,所以隐名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缺乏依据。
不过,若隐名股东要主张权利,可先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股东资格。隐名股东需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证明自己实际出资,且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情况,并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当隐名股东完成股东资格确认后,便能够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
所以,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需先完成股东资格确认这一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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