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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过去实行实缴制,公司股东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且验资机构要出具证明。这意味着股东需在公司设立时就准备好全部出资,对资金要求较高。
现在实行认缴制,股东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将出资实际缴纳的时间和金额决定权交给股东。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出资即可,无需设立时立即缴足。
此外,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也有所完善。扩大了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只要能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同时,对于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要求更为严格,需合理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这些变化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也对股东诚信和自律提出更高要求。
二、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除名制度的区别
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除名制度存在多方面区别:
1.适用情形:股东失权制度主要适用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而股东除名制度适用情形更为宽泛,除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外,还可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对股东进行除名。
2.法律性质:股东失权制度是法定的,其依据公司法规定,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达到一定程度,自动丧失相应股权。股东除名制度兼具法定和章定性质,既在法定情形下适用,也允许公司章程自行约定除名事由。
3.程序要求:股东失权制度下,公司通常需书面通知股东缴纳出资,若股东在合理期限仍未缴纳,其股权失权。股东除名制度则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经法定多数表决权通过除名决议。
4.法律后果:股东失权制度中,失权股东丧失的是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司可将该部分股权另行处置。股东除名制度中,被除名股东丧失其全部股东资格,需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等手续。
三、公司股东转让后有债务跟前股东有关系吗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债务是否与前股东有关,需分情况判断:
1.若债务是转让前公司已存在的,且前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即便转让股权,前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前股东应出资100万,实际仅出资50万,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前股东要在50万差额范围内担责。
2.若前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不存在瑕疵,通常对公司后续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3.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特别约定,前股东对特定债务承担责任,那么需按协议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前股东是否担责,关键看其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协议约定。若债权人认为前股东应担责,需举证证明前股东存在法定担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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