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天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权承担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不同,具体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即可获得权威解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权承担主体是谁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权承担主体需分情况确定。

正常清算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会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是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会不会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通常没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法院对其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目的是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并非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而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地位。若债务人资不抵债且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受偿,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同样无优先受偿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债权人对保全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就可基于担保物权获得优先受偿。此外,法律规定的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债权人也能优先受偿。

三、债权人委托他人讨债是否符合法律

债权人委托他人讨债一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债权权益,委托他人讨债属于债权权益行使方式之一。在委托他人讨债时,需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受托人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合法方式讨债。

不过,委托讨债也有一定限制。若委托的讨债人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非法手段讨债,给债务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债权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若讨债涉及敏感或特殊债权债务关系,如涉及国家机密、军事利益等,委托讨债可能受到严格限制甚至禁止。

债权人委托他人讨债本身合法,但要确保委托程序合法,讨债手段合规,避免因不当讨债引发法律纠纷。

以上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权承担主体是谁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中天法律咨询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