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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谁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主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后的股东会会议,若为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时应当召开。

就召集和主持顺序而言,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什么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使股东了解公司基本运营和管理情况,掌握公司重大决策和财务状况。

第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有合理目的时,可书面请求查阅,公司拒绝应说明理由,若股东认为不合理,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不过,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此权利行使有一定限制,即股东需说明目的且合理。

此外,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知情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查阅目的是否正当,决定是否支持股东诉求。总之,股东知情权保障股东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是股东的重要法定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吗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需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可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仅为一人,不存在多个股东共同议事的需求,所以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要设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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