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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衡某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为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8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为自己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人生寿险、附加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60000元。2019年9月3日,原告无明显诱因出现右眼突然失明、肢体无力等症状,经河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高血压病三级高危型、高血压眼底病变右眼底出血、右眼玻璃体浑浊并不完全脱离等症状。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