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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召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简历见附件)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