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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法律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然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如果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且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和结算时间未能确定,诉讼时效可能不会开始计算。
特别是在本案中,双方在1999年签订了工程建筑合同,并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手续。但实际上,甲方一直未向乙方办理结算,直至2009年才提出主张。这表明,尽管合同已经执行,但结算并未按约定进行,因此乙方在2009年提出的主张可能不受三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支持这一观点,即如果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且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不会开始计算。因此,在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持续的争议,且没有明确的结算金额和时间,可以认为该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
虽然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持续的争议,且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因此可以认为该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工程款8年未结算的情况尚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