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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新判例:开具的发票是否等于收款证明
罚金的执行主体主要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进行追缴。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缴。
此外,虽然通常情况下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委托给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来具体执行这些罚金判决。这表明,虽然第一审人民法院是主要的执行主体,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证据提到了其他机构如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中的角色,但这些主要涉及的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因此与本问题中询问的刑事罚金执行主体不同。
综上所述,最新的罚金执行主体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时可能会涉及到司法警察部门的具体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