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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

1. 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比如食品生产企业或者个体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2. 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进行生产、销售行为。

3. 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4.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要依据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且需要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行为与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如果构成该罪,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以此来维护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

二、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一般情况

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例如造成食源性疾病等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金额较大等情况。

3.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者生产销售金额巨大等特别严重情节。

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有毒有害食品的种类、危害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判定量刑。

三、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在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等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符合立案标准。

3. 销售明知是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猪肉等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使未实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只要存在销售行为就可能被立案。

这一罪名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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