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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什么呢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适用情形如下:

第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只有有效的租赁合同才能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若合同无效或已被撤销,则不存在该权利。

第二,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若租赁期已结束,承租人便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承租人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权利。“同等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与其他购买人相同。

第四,出租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房屋前,要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过,存在一些不适用该权利的情形。比如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二、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需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根据未履行租期对应的租金比例、一个月或数月租金等方式确定。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为再次出租房屋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像重新粉刷房屋、清洁房屋的费用等。间接损失指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出租方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如剩余租期的租金收益。

此外,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还可能需承担恢复租赁物原状的责任。若对租赁物造成损坏,需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应进行赔偿。

在某些情形下,如因不可抗力或出租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三、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会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基于其物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基于亲情等因素,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是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是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此时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权益出发,承租人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

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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