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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怎么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登记情况为准,面积的认定以权利证书登记数据与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准,具体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而定。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确定为整栋楼共同使用的部分,包含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设备间、保安室、变电室、过道走廊、公共门厅、垃圾道、共用墙体,另外还包括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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