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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建设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的起算,需依据不同情形确定。

若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诉讼时效从该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算。因为此约定明确了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自期限届满时知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所以以此作为起算点合理。

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诉讼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工程交付意味着承包人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发包人应付款,交付时间可确定为债权人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表明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准备,要求发包人进行结算付款,此时可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若发包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权利受侵害。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因缺乏交付或提交结算文件等明确时间节点,无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故以起诉时间作为起算点。

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是否要赔偿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通常无效,一般无需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失去效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一方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对方赔偿。比如,建设单位提供错误的地质勘察资料导致合同无效,施工单位因此产生额外费用,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此外,即使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意味着实际施工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会得到一定补偿,但并非基于违约金条款。

所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不存在基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但过错方需根据过错赔偿对方损失。

三、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可否参加工程投标

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时,通常不可以参加工程投标,但存在特殊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防止资源分散,项目经理在负责在建工程期间,原则上不能参与其他工程投标。这是因为若同时负责多个项目,可能精力不足,影响工程顺利进行,进而损害工程各相关方利益。

不过,当在建工程已基本完工,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相应证明,明确该项目经理在新工程投标成功后能及时抽身投入新工程建设,同时不会对在建工程产生不利影响时,该项目经理有可能被允许参加新的工程投标。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也可参与。

所以,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能否参加工程投标,要依据具体工程情况、建设单位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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