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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会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若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债权人应及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保证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保证合同可以撤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保证合同。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可撤销。比如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数额、范围等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保证合同。例如债权人故意隐瞒主债务人的重大财务问题,诱使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保证合同,而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可撤销。

第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保证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保证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保证合同是不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保证的合意,保证合同即成立,无需保证人实际交付财产等行为。保证合同的订立通常基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支持和对债权人的承诺,只要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方式、保证范围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保证合同便依法成立并生效。

与实践合同不同,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而保证合同明显不具备这一特征。所以,从合同的成立要件来看,保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这种性质也符合保证制度的设立目的,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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