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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法定程序仍不能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一旦提出请求,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则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保证合同的管辖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管辖的确定方式如下:

首先,尊重当事人约定。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么应按照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若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则根据法定规则确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可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另外,若主合同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形,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保证合同也应遵循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总之,保证合同管辖的确定需先看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则依法律规定及主合同情况判断,同时要遵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要求。

三、保证合同必须书面吗

保证合同通常需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要求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因为保证合同涉及保证人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书面形式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若没有书面合同,在认定保证关系和保证责任范围上可能存在困难。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充分证明保证关系存在,如通过交易习惯、履行行为等能够证实保证人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且债权人接受,法院也可能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但这种情况需证据确凿,证明难度较大。所以,为保障自身权益,建议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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