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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地上补偿费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征地地上补偿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当事人得知自己征地地上补偿费权益被侵害,且明确侵权方是谁时起算三年。

不过,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征地地上补偿费纠纷中,当事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尽早收集相关证据,如征地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的证明材料等,并在诉讼时效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应该是多少

征地补偿款提留比例并没有统一的固定标准,通常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可适当提留。部分地区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在20% - 30%左右,但也有地方提留比例低于20%或者不进行提留。例如一些经济较发达、集体资金充足的地区,为了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实惠,提留比例会相对较低。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专款专用,一般不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提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提留问题。

被征地农民若想了解当地具体的提留比例,可查询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征地补偿政策文件,或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咨询。若认为提留比例不合理,侵害了自身权益,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三、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否提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不合理,比如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补偿方式不符合规定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时,被征收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认为补偿不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定征地补偿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可作出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决定等复议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情况,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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