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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患者若认为自身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需在知晓该损害及责任主体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

若在这三年内,发生了某些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会出现中断、中止的情况。例如,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医疗机构同意履行赔偿义务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患者在遭遇医疗损害时,应及时关注诉讼时效,尽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医疗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

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身体受损,医疗机构需承担该种责任。

2.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伦理规范,如未对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等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像医生未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致使患者做出不恰当选择而受损害,就属于此类。

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一般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医疗损害责任是第几章

医疗损害责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属于第七章。《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系统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比如,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若违反此义务造成患者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除外等。这些规定为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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