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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立案后有新证据怎样重新立案
不予立案后发现新证据,可按以下步骤重新申请立案:
第一,整理新证据。要全面、清晰地梳理新获取的证据,保证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存在关联,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第二,撰写立案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原不予立案的情况,重点阐述新证据的内容、来源以及其对案件的重要性,表明这些新证据足以改变原有的判断,使得案件具备重新立案的条件。
第三,提交申请。将立案申请书及新证据一并提交给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有些情况下,也可根据案件性质和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其他相关机关提交。
第四,配合调查。提交申请后,要积极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信息和证据线索,回答询问。
若相关机关经审查,认为新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立案条件,就会重新立案。若再次不予立案,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复议、向检察院申诉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不予立案通知书几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后,需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这一规定保障了控告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及时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时间限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不予立案几日内告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并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对于决定不予立案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相关人员。
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所以,一般情况下,决定不予立案应在三日以内告知控告人或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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