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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拘留多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未设定最底刑拘时长。
但一般而言,最少要关押三天。
若罪行轻微且调查后嫌疑人确实无罪,警方通常会于三日内释放。
虽未设定最少拘留时间,不过刑拘有上限。
根据法律规定,刑拘时长等于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的时间加上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之和。
也就是说,刑拘最长不能超过这两者之和的最大值。
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0天,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最多不超过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是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晰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相关司法裁定,公安局机构具有资质对非法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的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七种情况:
(1)当前被拘捕的罪犯或涉嫌严重违法行为且正在预备进行犯罪活动或已在犯罪行动中被当场察觉者;
(2)被害者或在场目击证人对其明确指出犯罪事实的嫌疑人;
(3)在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确凿犯罪证据之人;
(4)犯罪完成后试图自杀、潜逃或已经逃脱者;
(5)存在销毁、伪造关键证据或串通共谋的可能性迹象者;
(6)无法确定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信息者;
(7)存在流动式作案、多次作案及群组犯罪重大犯罪疑似情况者。
其次,对涉及“流动式作案”“多次作案”和“群组作案”等特殊类型案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如下:
(1)“流动式作案”指跨越行政级别管辖范围并持续不断实施犯罪行为,或在原有居住地点所犯罪行被揭露后逃至其他城市或县级行政区继续进行犯罪行为的人员;
(2)“多次作案”是指他/她曾发生过三次以上相似性质的罪案;
(3)“群组作案”则是至少两个人联合进行相同性质的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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