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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一般判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拘留期限最短为三天,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在拘留期间,如果警方认为有必要将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提出审核批准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若该案件涉及流窜犯、累犯或团伙犯罪等复杂情节,警方提交审核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依法延长至三十日。

假释的适用条件亦有所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针对拘留在押人员,若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且必须加以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复杂或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日。

对于此类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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