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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在面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若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之一,皆可先行采取拘留措施:首先,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或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抑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其次,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提供确凿证词指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再次,公安机关在其身边或者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最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
若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他人进行虚假陈述等潜在风险,也将成为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去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一般判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拘留期限最短为三天,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在拘留期间,如果警方认为有必要将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提出审核批准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若该案件涉及流窜犯、累犯或团伙犯罪等复杂情节,警方提交审核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依法延长至三十日。
假释的适用条件亦有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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