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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全面真实地供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者,可视为自首,对于此类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通常会给予其从轻或减轻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待遇。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所犯的罪行较为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另外,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如实供述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余犯罪事实,也应视作自首处理。

对于这些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同样会给予其从轻或减轻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待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就有可能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而如果因为他们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罪行,从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他们还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优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二、刑事诉讼法解释共犯是怎样的,有哪些条件构成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尚未对共同犯罪作出明确界定和具体诠释。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共同犯罪乃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要构成共同犯罪,需满足以下两大基本条件:第一,各共同犯罪人均应对其各自的犯罪行为及其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且这些行为之间应当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第二,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均应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即所有参与者的行为均指向同一犯罪目的或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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