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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是什么罪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
一、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预计执行刑期较长,但运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显著危害的情况;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
四、 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谈及强制性措施这个词汇时,或许许多民众会感到较为陌生。
当提及拘留与逮捕等概念时,相信广大读者便能感受到其熟悉度。
实际上,这两者皆归类于强制性措施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嫌触犯刑法的人员,执法机构有权实施五种不同程度的强制性措施。
这五种刑事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
其中,拘传与取保候审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而拘留、监视居住与逮捕则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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