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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针对拘留在押人员,若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且必须加以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复杂或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日。

对于此类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最轻判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拘留期限最低可定为三天,最高则可达三十七天。

如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审查批准的天数可相应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若嫌疑人属于活动范围广、屡次犯罪以及团伙式犯罪的重大案件,审查及批准的日期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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