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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谈及强制性措施这个词汇时,或许许多民众会感到较为陌生。
当提及拘留与逮捕等概念时,相信广大读者便能感受到其熟悉度。
实际上,这两者皆归类于强制性措施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嫌触犯刑法的人员,执法机构有权实施五种不同程度的强制性措施。
这五种刑事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
其中,拘传与取保候审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而拘留、监视居住与逮捕则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什么
根据我国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现行罪者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下述某种情况之一者,可直接决定执行拘留:首先,为现行的犯罪或者较大范围内可能犯罪的嫌疑人;其次,此等犯罪嫌疑人活动时或犯罪后被迅速察觉抓获的;再次,在案发现场有目击证人或在场者指证该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然后,公安机关在其本人所在场所或住所中搜寻到充分以证实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的;接着,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再者,犯罪嫌疑人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最后,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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