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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规定如下:
-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立案材料来源:包括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不立案的,应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还会再立案吗
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仍存在再立案的可能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控告人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若经复议、复核,认定原不予立案决定有误,公安机关会重新立案。
此外,人民检察院也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同时,即便没有控告人的复议、复核以及检察院的监督,若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会主动重新立案。
三、恶意损害他人财产多少钱可以立案
恶意损害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
除数额标准外,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也应立案追诉:一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二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三是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对于未达到上述刑事立案标准的恶意损害他人财产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损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财产被损害而遭受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依据。
当遭遇恶意损害财产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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