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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咨询公司可以做个人的法律顾问吗

在签署聘请律师的合约时,无论该案件只是单次委托服务的合约,抑或是建立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关系的合约,均须由律师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应。

在此前提下,律师本人无法以个人名义直接与企事业单位缔结聘请律师的合同,除非他具备律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所授予的代理权限,以便能够代表事务所签署合约,同时该份合约也应获得律师事务所的认可和追认,进一步确保签字的有效性。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建议在完成合约签订后尽早前往律师事务所加盖官方公章,以保证各方面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规定限制有什么

关于公司在对外投资方面的各项制约因素包括:首先,公司不得作为其投资对象所产生的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其次,对于任何一笔涉及到投资事宜的决策,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法定权限才能进行;最后,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越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额度范围。

在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这两项业务中,依据公司章程来判断,决定权通常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及股东大会;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金额以及每一笔投资或担保的具体金额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那么这些限制就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逾越。

三、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过程中,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害时,若法定代表人存在过失行为,那么法人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出资人,且其滥用出资人权利,从而损害了法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存在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则法定代表人应对法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利性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其出资人权利,以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如因滥用出资人权利而给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带来损失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营利性法人的出资人亦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以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将对法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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