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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质权属于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

从直接支配性来看,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有权对质押财产进行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种对质押财产的实际控制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体现了质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

从排他性角度而言,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权利具有排他效力。在同一质押财产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质权。若存在多个担保物权,质权人可凭借其质权对抗其他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

而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质权与债权有着本质区别,它并非基于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产生,而是基于对物的支配和排他性。所以,质权属于物权范畴。

二、执行中债权如何转让

执行中债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法律程序和满足相应条件。

首先,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前提。依据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若不属于这些情形,债权方可转让。

其次,债权人与受让人要达成转让协议。双方需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如转让的债权范围、金额、转让价款等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再者,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这是债权转让生效的重要环节,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对债务人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可以多样,如书面通知、公证送达等,但要保证债务人能实际知晓。

最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受让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将自己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经审查,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后,会作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完成这些步骤,执行中债权转让才能顺利完成。

三、召开几回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并不固定,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召开。之后,在以下情形也会召开债权人会议:

其一,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会根据案件审理进度和实际需求决定召开。其二,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若管理人在工作开展中遇到需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提出召开会议。其三,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债权人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也能提议召开。其四,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这保障了大份额债权人的权益和话语权。

总之,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由案件复杂程度、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决定,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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