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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动产质权的设立有哪些

为了设立动产质权,应当签署书面合同,且该合同自其正式签订并成立之际起便具有效力。

对于动产质权的设立过程,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是被禁止进行转让的动产均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

在设立质权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权合同。

再者,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之时方能依法设立。

出质人和质权人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后,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不得与出质人就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属债权人所有的事项达成任何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如下情况:

一是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是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等。其他正当理由则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例如申请人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在涉及不动产的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应密切关注申请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不予受理。

三、无权处分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在探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法律问题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首先,处分行为人必须对其所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合法权利;其次,受让人应当是毫无恶意的善意收购者,也就是说他们对此交易事项毫不知情;再次,受让人应当为这次购买付出了足够公允且合理的代价;最后,要求被转手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认证或者已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然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对于遗失物、盗窃所得物品以及埋藏物等特殊情况,并不适用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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