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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押合同自什么起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合同一般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动产质押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此规则。
不过,合同生效并不等同于质权设立。对于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使质押合同生效,若出质人未交付质押财产,质权并未产生,债权人无法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一批货物质押给乙以担保债务。合同签订时即生效,但只有当甲把货物实际交付给乙时,乙的质权才得以设立。
所以,动产质押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设立需以交付质押财产为要件。
二、质押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质押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主体不适格: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因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该合同应认定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样的质押合同无效。例如,债务人和质权人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而签订的质押合同。
3. 内容违法:质押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如质押的财产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像毒品等,这类质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4. 形式不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且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未接受的,质押合同无效。
5. 主合同无效:质押合同是从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质押合同也随之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需要通知质押权人并获得同意吗
债权转让一般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须通知质押权人并获其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为了保障债务人能知晓债权主体的变更,以正确履行债务。
而对于质押权人,债权转让通常不会影响其质权。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转让后,质押权作为从权利通常会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也就是说,质押权人依然可以就质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其权益不受债权转让的实质影响。
不过,如果债权转让会实质性加重质押权人风险或负担,比如原债权的还款安排对质押权人有特殊保障,转让后的新债权情况打破了这种保障,双方有约定需要通知并经其同意的,应遵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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