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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与接受调查的区别

留置与接受调查有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监察措施。它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措施。

2. 接受调查是一种较为宽泛的说法,可能包括多种调查形式下的被调查状态。比如,纪委监委初步核查阶段被要求配合调查,这时候主要是接受询问、提供资料等,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被完全限制。

(二)人身限制程度

1. 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被限制在特定场所,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其活动范围局限于留置场所内,且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2. 接受调查如果只是在初步调查阶段,被调查人可能只是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说明情况,在其他时间仍然可以自由活动,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像留置那样的严格限制。

(三)法律依据不同

1. 留置依据的是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等。

2. 接受调查可能依据党内纪律规定、监察法等多种依据,其程序和要求相对灵活一些,视调查的性质和阶段而定。

二、留置结束后通知家属吗

留置结束后应当通知家属。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当留置措施解除后,相关部门有义务将这一情况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家属。这一通知规定体现了对家属知情权的尊重,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体现。在整个留置过程中以及留置结束后的相关操作都是在法定程序框架内进行的,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被调查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投案了还用留置吗

投案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

如果投案的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留置。一方面,如果投案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防止串供等情况发生,仍有可能进行留置。另一方面,如果投案者交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存在其他妨碍调查等情形,监察机关也可能不进行留置而直接进行后续处理程序。

所以,投案后是否留置需要根据案件性质、投案者交代的情况、调查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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