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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与留滞的区别

留置和留滞在法律意义上有明显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留置主要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形式。比如在《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情形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一种权利。

2. 留滞并没有在法律上有明确统一类似留置权这样专门的法定概念。它更多是一种停留、阻滞的状态描述,在一些行政管理或者日常语境中有体现,例如人员、货物等因为某些原因在某个地方留滞,不涉及像留置那样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

(二)法律效果方面

1. 留置会产生一系列明确的法律后果,如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变价优先受偿权等,这些都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留滞往往不会产生如留置那样明确的法定权利义务,更多是一种事实状态的体现。

二、留置权能否排除执行

留置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排除执行。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动产。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排除执行的情形

当留置权成立且符合法定程序时,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况下可以排除其他普通债权的执行。例如在法院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执行时,如果该动产被留置权人合法留置且满足留置权的条件,那么执行程序应当考虑留置权人的权益,因为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如果存在法定不得留置的情形或者留置权本身存在瑕疵,如留置权的成立不合法等情况,则不能排除执行。

三、留置看护是公安职责吗

留置看护属于公安的职责范围。

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安机关配合监察机关开展工作,负责对被留置人员进行看护等相关工作。这有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的安全,防止其发生自残、逃跑等情况,同时也体现了在法治框架下不同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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