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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有书面手续吗法院

留置是有书面手续的。

在监察法中的留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留置措施要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等书面手续,这些书面手续明确了留置的依据、对象、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留置权方面,执行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留置时,也需要在相关的执行裁定、笔录等书面材料中体现留置这一执行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留置财产的情况、后续处理的告知等内容,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法院留置执行书起效吗

法院的留置执行书是有效的。

留置送达是一种合法的送达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行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一旦完成留置送达,执行书就开始生效,执行程序可以依据执行书的内容继续推进,例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必须按照执行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三、法院留置人员最长多久

法院没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由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由债权人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与法院无关。

如果是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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