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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做留置送达吗?
法院做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够正常进行,在受送达人不配合接收文书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完成送达任务,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诉讼相关的信息。
二、法院临时留置措施有哪些
法院的临时留置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对被执行人的临时留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临时留置在指定场所,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在一些涉及大额债务纠纷的执行案件中,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出逃。
2. 对证据材料的临时留置。当法院认为某些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或者执行有着关键作用,且存在证据可能被损毁、灭失风险时,可以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临时留置。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可能被销毁的侵权产品样本等情况时,法院会采取临时留置措施。
3. 对相关财物的临时留置。如果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存在争议或者需要进行进一步鉴定、评估等情况,法院可以对该财物进行临时留置。像在合同纠纷涉及特定货物质量争议时,法院为准确判断责任归属,可能对货物进行临时留置以便后续处理。
三、留置需要宣布吗法院判决
留置是监察机关的一种调查措施,与法院判决并无直接关联。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宣布的。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应当被通知,这也是一种宣布或者告知的体现,保障相关人员的知情权。
而法院判决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判结果,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与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在性质、适用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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